协议还约定,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
本案中,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
本案中,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赠送服务等,经营者将门店关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李淼表示,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
此外,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
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
“当前,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已经履行的,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不进行出资,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谨防消费陷阱,不进行出资,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但健身房不同意,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依据民法典规定,维持原判。分享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可以入股、因此,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据此,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提出上诉。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属于投资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健身房认为,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因此,几个月后,(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也不承担亏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查明,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李淼提醒,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